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谊会的名称:江门市新会区企业工会主席联谊会。
第二条 本联谊会的性质:本联谊会是由新会区各企业工会主席自愿结成的地方联谊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联谊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新会区企业工会主席提供一个聚会联谊、培训提升、交流经验、沟通信息、融汇理念、增进友谊的大平台,促进我区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为加快转型升级和建设幸福新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联谊会接受区总工会的业务指导、管理,接受登记管理部门新会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谊会会址设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五显路18号(28365365进不去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谊会的业务范围:
(一)增强沟通。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沟通联系,促进会员之间的团结与友谊。
(二)资讯共享。及时传播与企业相关的各类工会信息,使会员能掌握最新工会资讯。
(三)交流学习。加强互相学习和交流经验,为我区企业工会各项改革及事业发展献计献策,促进各企业工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开阔视野,不断提高企业工会工作的水平。
(四)及时反馈。通过本会更加及时地了解企业工会工作的状况,及时将企业工会的建议与呼声向上反映。
(五)拓展创新。积极开展对外联系,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扩大社会影响,促使社会各界进一步关心企业工会事业发展,进一步重视企业工会干部的培养与成长。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谊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谊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谊会的意愿;
(三)取得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专职工会干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在各分支机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各分支机构审查通过后造册登记;
(三)各分支机构将会员名册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谊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谊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谊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谊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谊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谊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递交书面申请,经联谊会理事会同意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在本联谊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联谊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联谊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联谊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谊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联谊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联谊会和各分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可聘请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谊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以会员所在工会为单位缴纳会费每年1000元。
第三十条 本联谊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联谊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联谊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谊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联谊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谊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联谊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联谊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联谊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联谊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联谊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联谊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联谊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联谊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谊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谊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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