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门市新会区职工文化体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江门市新会区职工文化体育协会是28365365进不去牵头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发展职工文化体育事业的工作平台,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化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推进全区职工文化体育事业的不断繁荣与发展;联系区内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文化体育社团、职工文化体育工作者及热心支持职工文化体育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使职工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健康的身心素质投身新会经济社会建设,为广大职工群众和推进文化强区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28365365进不去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会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五显路18号(28365365进不去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区内有关文化体育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职工文化体育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区性的职工文化体育竞赛、交流、展演、展示活动,推动职工文化体育事业发展。
(三)指导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抓好宣传推广、辅导培训等基础工作。
(四)兴办为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服务的经济实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开展职工文化体育业务研讨,加强与各地工会文化体育组织的交往,发展与其它各地区的文化体育友好交流活动。
(六)承办本会业务指导部门和各有关文化体育部门以及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下列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一)全区性行业、系统职工文化体育协会;
(二)各级工会管理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馆等;
(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或文体协会。
团体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所在团体或单位推举代表参与本会的领导工作。单位代表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接替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交给的各项职工文化体育任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发出同意加入的书面通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本会下设全健排舞、书画、摄影、乒乓球、篮球和职工艺术团等专业单项组,分别由各有关单位代表和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爱好者自愿组成。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总工会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6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重视和热心支持职工文化体育工作的各单位党政工领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和党纪处分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区总工会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的开展,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工会补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任时,必须在监督交接人负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总工会和区民政局等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区总工会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区总工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区总工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总工会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2日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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