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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开展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2

  各镇(街、区)总工会、卫计、教育、交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按照省总和市总工会女职委的工作部署,我区总工会将在部分企业开展“爱心妈妈小屋”试点工作,为处于特殊期的女职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温馨服务,积极倡导母乳喂养育儿方式,有力促进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的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15年起,区总女职委将全面开展推进“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将其作为维权型、服务型、创新型女职工组织建设的一个实事项目。“爱心妈妈小屋”是一个私密、卫生、舒适、安全的休息场所,可建于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内,也可建于经济园区、商务楼宇、公共场所中,为女职工安然度过女性特殊生理阶段提供人性化的温馨服务。各基层工会要重点在本辖区、本系统育龄女职工人数较多、有需求的单位及公共场所开展“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将其作为为女职工提供人性化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新签或续签女职工权益维护专项集体合同时,将“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其中。2015年至2019年五年我区“爱心妈妈小屋”建设不少于50个。通过建设,使“爱心妈妈小屋”成为基层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阵地,帮助女职工有尊严、体面地度过特殊生理期。

  二、工作要求

  1. 市总女职委作为“爱心妈妈小屋”项目的主办单位,我区总女职委为承办单位。相关配套建设经费由区总工会、各基层工会给予支持。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合作单位,各基层工会女职委可结合实际增添支持单位。

  2. 各镇(街、区)总工会、各工委会女职委今年至少设立1家“爱心妈妈小屋”,并认真填写好《2015年“爱心妈妈小屋”设立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爱心妈妈小屋”登记表》(附件3), 7月中旬前设立的请于7月25日前报区总女职委,8月份后建设的请每两个月上报一次(即分别于9月、11月的25日前上报;联系人:廖春梅;电话:6664611;邮箱:xh6664611@163.com)。

  三、其他事宜

  1.各镇(街、区)总工会、各工委会女职委应根据省总女职委制定《“爱心妈妈小屋”配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对小屋的配置、管理和后续服务进行规范;广东工会女职工工作网将开辟专栏,宣传交流各地“爱心妈妈小屋”建设情况和服务内容;建立激励评价机制,将“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列入育龄女职工100人以上单位创建模范职工之家的内容之一。

  2.合作单位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将一次性把固定物料配置到位已建和新建的“爱心妈妈小屋”,按季度按标准补充消耗性物料。各单位在收到物料后,请填好附件4或附件5,以方便合作单位进行配送管理。

  

  

  附件:

  1.“爱心妈妈小屋”配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

  2.2015年“爱心妈妈小屋”设立情况汇总表

  3.“爱心妈妈小屋”登记表

  4.“爱心妈妈小屋”物料配置签收表(新建版)

  5.“爱心妈妈小屋”物料配置签收表(已建规范版)

  

  

                                      江门市新会区女职工委员会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