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2012]29号
转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圭峰管委会、银湖湾、基业资产公司、区直机关、有关主管局,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现将省总、市总《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全体女职工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单位有关基层工会女职委于6月30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特别规定》情况(含拟开展的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通过OA办公系统或传真形式发至区总工会办公室。
江门市新会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廖春梅; 电话/传真:66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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