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心理专家在行动律师团、心理专家在行动
新会区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7-10-12

第一章 宗旨与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新会区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新会区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以下简称律师团)的主要职责是协助28365365进不去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调处重大劳动纠纷,指导和帮助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协助工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为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团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职工,服务工会的原则,为工会组织及相关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律师团由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共同组建。

第五条 律师团成员由区司法局、区律协小组在优秀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中推荐,经区总工会审核并经律师本人同意后,由区总工会聘任,聘期3年,可连续聘用。

第六条 律师团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及协调议事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热情为职工和工会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七条 区总工会、区司法局设立江门市新会区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2名,由区总工会副主席和区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分别担任。成员包括区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律协小组组长、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保障工作部,主要负责律师团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向区总工会汇报律师团的工作情况,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受理、审查职工向区工会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并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律师团成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组织律师团成员参与调处重大劳动纠纷等业务;

(五)组织律师团成员进行业务交流和普法宣传活动;

(六)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以及做好律师团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司法局、区律协小组负责对律师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区总工会负责律师团的组织、业务指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律师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区总工会组织的有关会议,了解全区职工维权工作情况;

(二)了解和掌握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及修改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得为职工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信息资料;

(四)获取办理案件后按有关规定得到的相应的补助;

(五)拒绝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律师团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区总工会参与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指派参与调处重大劳动纠纷,化解矛盾;

(三)指导和帮助职工、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四)配合工会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

(五)帮助和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接受指派,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七)根据轮班安排为职工解答法律咨询;

(八)为基层工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指导。

第十二条 律师团成员可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愿申请退出律师团。

第十三条 案件办结后,办案律师应于三十日内向区总工会提交结案报告及卷宗。

第十四条 法律服务事项结案后,区总工会应当在收到结案报告及卷宗后十五日内,按规定标准向经办的律师团成员支付办案补助。

第十五条 律师团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总工会和区司法局有权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

(二)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四)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两次以上不参加律师团活动的;

(五)违背职责,在社会和职工群体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律师团成员办理案件的补助标准由区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总工会会同区司法局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